2006年第三届双星杯电视街舞大赛比赛章程
[left]2006年第三届双星杯电视街舞大赛比赛章程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
体操字(2006)80号
关于举办《2006年“双星杯”
全国街舞电视大赛》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有关部门,有关省市电视台体育部,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各职业舞团、健身俱乐部及有关单位:
经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中国健美操协会联合主办,中视体育推广公司承办的《2006年“双星杯”全国街舞电视大赛》将于5至7月分别在北京、沈阳、上海、武汉、郑州、广州、成都、昆明、厦门、青岛、长沙、无锡进行分赛区比赛,8月5日至7日举行总决赛(地点待定),中央电视台将对三场决赛进行现场直播。现将有关竞赛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六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 体操中心 街舞 通知
2006年“双星”杯全国街舞
电视大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
中国健美操协会
二、承办单位
中视体育推广公司
三、协办单位
北京、辽宁、上海、湖北、河南、山东、湖南、广东、云南、四川、福建、江苏体育局健美操项目主管部门。
四、比赛时间、地点
(一)分赛区:2006年5-6月分别在北京、沈阳、上海、武汉、郑州、青岛、长沙、广州、昆明、成都、厦门、无锡市举行;
(二)总决赛:8月5—7日,地点见补充通知。
五、参加单位及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大专院校、各健身俱乐部、各专业舞团及社会各界街舞爱好者(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六、竞赛项目
(一)流行街舞:
1、集体(3—7人,性别不限):
2、男子单人
3、女子单人
4、斗舞:
Battle 5人团体
Battle 1对1个人
(二)健身街舞 (5—8人、性别不限)
(三)表演项目(待定)
七、参赛年龄
不限。
八、竞赛办法
分赛区比赛:
(一)在12城市分别举行,全国各地的选手可自愿选择分赛区,但每个参赛选手只能选择一个分赛区,如有重复参赛,取消参加总决赛资格。
(二)各分赛区根据大会组委会确定的时间及竞赛规程、评分规则组织比赛,各分赛区选拔出各单项冠军参加总决赛,除斗舞(battle)以外的其它4项第二名可参加总决赛的预赛,选拔前两名进入总决赛。
(三)获得2005年全国街舞电视大赛总决赛各项冠军的选手可不参加分赛区比赛,直接进入总决赛。
(四)未设分赛区的省市,参赛选手可自由选择分赛区参加预赛,也可直接报名参加总决赛,但须经总决赛的预赛后,选拔前两名进入总决赛。
(五)各分赛区在比赛开始前15天将竞赛安排、组委会及裁判组成名单报全国组委会备案。
(六)各分赛区在比赛后一周内将参加总决赛名单报全国组委会;比赛后即向中央电视台体育节目中心传送新闻,以便及时在央视播出。
总决赛:
(一)由中央电视台对决赛进行三场现场直播。
(二)比赛采用中国健美操协会审定的《全国街舞比赛评分规则》。
(三)成套动作时间:健身街舞2分30秒—3分;流行街舞单人项目2分30秒—3分;集体项目4分—4分30秒;斗舞10—20分(全场);表演项目2分30秒—3分。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流行街舞:
总决赛各项冠、亚、季军分别颁发奖金、奖杯、证书;第四至第八名颁发奖牌(匾)、证书;其余均为优胜奖,颁发证书。
奖金:
集体项目冠军15000元、亚军10000元、季军8000元;男女个人及斗舞冠军10000元、亚军8000元、季军5000元;
(二)健身街舞:
总决赛冠、亚、季军分别颁发奖金、奖杯、证书;第四至第八名颁发奖牌(匾)、证书;其余均为优胜奖,颁发证书。
奖金:冠军10000 元、亚军8000元、季军5000元。
(三)团体奖:
总决赛设分赛区代表团团体奖,冠、亚、季军分别颁发奖杯、证书;第四至第十名颁发奖牌(匾)、证书。
成绩计算:参加总决赛的各分赛区代表团以6项最好成绩之和为团体奖成绩。
(四)特别奖:总决赛录取以下特别奖,颁发奖杯、证书。
流行街舞组录取:最佳表演奖1名
最佳编排奖1名
最佳配乐奖1名
最佳配合奖1名
健身街舞组录取:最佳表演奖1名
最佳编排奖1名
(五)表演奖:颁发奖牌(匾)。
十、报名及报到
(一)报名:
1、分赛区:参赛选手自愿选择分赛区,请填写统一报名表(见附件)于各分赛区比赛开始前20天报各分赛区指定报名点。各分赛区比赛时间、报名联系电话见附件。
2、总决赛:各分赛区在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将参加总决赛报名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并将电子版发到体操中心指定电子邮箱(详见补充通知)。
(二)报到:各分赛区报到见分赛区通知,总决赛报到另见补充通知。
十一、经费:
各参赛选手差旅费、食宿费自理。
十二、保险:
总决赛所有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均由组委会负责办理。
十三、裁判员与仲裁委员会:
(一)分赛区裁判员由分赛区组委会选派,并报组委会备案。
(二)总决赛裁判员由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仲裁委员会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四、其它:
(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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